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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路赌博,主机设在国外就没事?(台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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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9-12 04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据媒体报导,某国内知名银行设立网站提供会员,针对股票收盘行情、县市长选举或棒球赛等不可预知、具有机率性的结果来「猜谜」。虽然,此种「猜谜」是否属于「赌博」行为仍有待釐清。但是,随着网际网路的盛行,虚拟化的赌博网站应运而生,世界各地的网友可以直接在电脑中下注,并透过网路呈现赌博之结果。如此「便利」的赌博方式,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,究竟使用者上网赌博、网路业者经营赌博网站,在现行法律的规范下到底有没有责任?是不是将租用位于国外的虚拟主机,就不会构成犯罪?

首先是关于使用者的部份,我国刑法第二六六条规定: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,处一千元以下罚金。」但有疑问的是,网路是一个虚拟的空间,并无实际的场所(传统场所的观念是要有实际的地点,而赌客穿梭其中)。因此,是否会构成前述犯罪,目前仍有正反两方争议。不过同法第二六七条规定:「以赌博为常业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罚金。」也就是说,刑法处罚赌博的常业犯,并不限于该行为发生于「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」。因此,若使用者网路赌博成瘾,每天上站签注,甚至以之为维生之职业,那么就没有任何争论的空间,依法要负刑事责任。

至于网站业者提供赌博的服务,是否受刑法的规范?刑法第二六八条规定:「意图营利,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罚金。」这时候可能会面临一个问题,就是虚拟的网路赌场是不是属于「赌博场所」?也就是会陷入前述一样的争议。不过,纵然不认业者提供「赌博场所」,其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网友进入该网站为赌博行为,适用聚众赌博的概念,应该没有争议。因此,只要业者藉由网路设备提供大众于该网站进行赌博以获利,就应适用本条的图利提供赌场罪。

有些网站因为台湾的刑法禁止赌博,就申请外国网址或租用外国的虚拟主机,以为这样就可以迴避台湾法律的管辖权。可是,依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:「犯罪之行为或结果,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,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。」因此,纵使网站位于国外,但使用者或网站操作者在我国领域内上站从事犯罪行为,司法机关一样可以主张管辖权。因此,这种跨国的手段并不会影响刑法对赌博网站责任的追究。

如上所述,除非我国将赌博行为除罪化,或是设立离岛赌博专区,以核发执照等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规范赌博业者。否则,依现行刑法的规定,无论是使用者或网站经营者都会有相关的法律责任,千万不可不慎。
发表于 2007-9-12 05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以上分析是根据台湾的法律来定的。台湾对线上赌博一直控制很严,但是有法,不时乱执法。现在台湾开放体育博彩,对线上赌博的控制会更严格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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